專題分析報導

由建築技術規定 (內政部頒佈) 來看航空警示燈的漏電事故(上)

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顧問
顏世雄   教授(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)

    第二章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

    第五節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

       第一百三十三條

       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、電訊線路跨越或交叉,如無法避免,兩者間距應依照第八章第二節規定辦理。

    2 – 2. 違背法、規之處

1) 避雷導線須與電燈電力線、電話線、瓦斯管離開1 m以上,但該大樓卻避雷針上裝這些不應該有的電氣設備。

2) 鐵樓梯有沒有接地?如果鐵樓梯有接地,就是與避雷針連接在一起,則兩者既是同電位,不會造成觸電。

3) 分路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,即航空警示燈分路沒有裝漏電斷路器,如果有裝則得避免感電。

4) 屋外電燈裝置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、電訊線路跨越或交叉,雖然沒有明文規定,但是否亦可以擴大解釋為包括避雷針?

 

三、報導的出事原因分析

    3 – 1.  報紙的分析

某報紙的報導照抄如下:

1) 台電公司人員表示避雷針本身並不帶電 (應該是正確),但因為避雷針上的航空警示燈掉落卻沒有斷電。由於航空警示燈使用室內電源,電線在屋外,依規定是要加裝漏電斷路器,所以只要誤觸遭電擊,即刻斷電,預防發生重大傷亡,但命案現場並沒有發現類似裝置。

2) 清潔工清洗水塔之前未關閉電源。

    3 – 2.  分析

1) 應該裝漏電斷路器是對的,但並不是『誤觸 (避雷針) 遭電擊,即刻斷電』,而是只要航空警示燈電路有漏電,漏電斷路器就要立即斷電。

2) 當然如果誤觸『電源活線』一定斷電。

3) 清潔工清洗水塔之前必須關閉電源是對的,但一般人不可能警覺到斷電航空警示燈的電源,所以如果根據所建議,會啟斷的電源可能只是『水塔電源』,但如此只斷水塔電源,而航空警示燈的電源沒有斷,則仍然沒有辦法避免避雷針帶電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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